2025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將正式施行。這部法律首次以專門立法形式,系統回應了民營經濟發展中的諸多痛點,其中,公平競爭被置于突出位置。從市場準入到反壟斷執法,從資源平等到民企權益保護,民營經濟促進法以公平競爭為題,構建起一套完整的公平競爭法治框架,折射出國家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化民營經濟生態、激活市場活力的深層邏輯。
破除隱性壁壘,從“準入難”到“平等進”。長期以來,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領域面臨“玻璃門”“旋轉門”等隱性壁壘。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之外的領域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這一規定直擊痛點,將“非禁即入”原則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例如,過去某些地方政府在招標中設置“隱形門檻”,如注冊資本、本地納稅年限等限制性條件,導致民營企業難以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新法實施后,此類排斥性政策將面臨公平競爭規則的合法性審查。
此外,該法律明確規定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各級政府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前必須進行公平性評估,并定期清理、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這一制度相當于為政策制定裝上“過濾網”,從源頭杜絕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壟斷。某地曾出臺文件要求本地企業優先采購本地產品,導致外地民營企業市場份額驟降。類似案例若發生在本法律施行后,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介入,責令整改并追責。
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為民營經濟“清場護航”。公平競爭不僅需要“開門”,更需要“凈場”。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五條強調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明確要求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這一條款劍指某些領域長期存在的行政性壟斷問題。例如,某地曾以“安全監管”為由,指定特定國企壟斷危化品運輸業務。新法實施后,此類行為將被定性為違法,執法機構可依法查處并責令賠償相關受損企業。
與此同時,針對平臺經濟領域“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民營經濟促進法雖未直接點名,但對“壟斷行為”的界定已為后續執法預留空間。結合近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修正,中小民營科技企業有望在更公平的環境中與巨頭同臺競技。
生產要素獲取不平等,是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另一難題。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明確提出,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數據、土地等資源,并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從“要素歧視”到“普惠共享”,促進資源平等。過去部分銀行對民營企業貸款設置更高利率或擔保要求,而新法第二十條要求金融機構“合理設置不良貸款容忍度”,第二十四條強調“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這將緩解民企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此外,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九條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依法開發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這將為數字經濟領域的民企開辟新賽道。
民營經濟促進法以公平競爭為切入點,構建了覆蓋市場準入、競爭秩序、要素配置與執法保障的全鏈條法治體系,既是民營經濟的“定心丸”,也是改革的“助推器”。在公平競爭規則的破局之下,更多民營企業將在新時代的賽道上脫穎而出,為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新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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