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民政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明確慈善組織募捐成本定義,規定慈善組織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贈收入平均數的3%。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慈善組織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財產時發生的費用。規定要求,募捐活動中涉及本組織場地設備和工作人員的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募捐成本,明確慈善組織應當據實列支募捐成本。
據介紹,設定募捐成本3%的上限,充分考慮了不同類型、不同規模慈善組織實際需要,遵循慈善法規定的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則,有利于引導慈善組織將所募資金更多用于受益人,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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